问题 | 地役权的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
释义 |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成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以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以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署确认书。合同在确认书签署时成立。使用期限:在实践中,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可能与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例如,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20年,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为30年。在这种情况下,最长的劳役期是20年。 要建立地役权,双方需要通过协商确定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补充约定。双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有约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地役权的设立期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都有限制。因为地役权是附属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如果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地役权就会失去基础。 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与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地役权期限与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接近。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欢迎您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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