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与其他物权的区别 |
释义 |
地役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区别如下:1。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就法律性质而言,相邻关系不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更不属于独立的财产类型。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属于其他物权的范畴。在原因上,相邻关系是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为基础的,地役权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为基础的。正如郑波先生所说,相邻是“法律上自然产生的对最低限度使用的规定”,地役权则是在相邻界限之外对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相对较高程度使用的规定。相邻关系强调房地产的相邻关系,地役权和地役权不限于相邻关系。由于相邻关系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小调整,是其效力基于所有权内容的自然扩张,因此在行使其权利时,只要不造成相邻关系人的损失,通常是无偿的;地役权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且大多是有偿的。就损害后的救济请求而言,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我们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以损害所有权的行使为由提起诉讼;地役权受到侵害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损害地役权的诉讼。土地权是指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使用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的权利;地役权是指为自己的土地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原因各不相同:前者是由于土地划拨、农村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后者是基于地役权的存在,一般是建立地役权的合同,也是个人依意志行为。前者是以固定年限为基础的;后者是由于土地丧失、目的不能放弃、期限届满或其他预定事件造成的。前者有转让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后者只有使用权和附属权。地上权人没有这种义务。 如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律师网免费的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你的疑问。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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