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期限设立地役权,需要双方协商确定期限。当事人对地役权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事后补充约定。双方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各自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第一百六十一条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有约定。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本法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场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种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50年。地役权的设立期限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都有限制。因为地役权是附属于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如果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不存在,地役权就会失去基础。 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们梳理了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与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例如,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为20年,而地役权土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为30年。在这种情况下,最长的劳役期是20年。如果你有任何问题,请咨询我们的律师。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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