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中的相邻关系 |
释义 |
民事相邻关系,适用于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时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周边各方应该给予便利,接受限制。母法《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协作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道、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互助、公平、合理,给相邻当事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关系遵循生产有利、生活方便、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十六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天然水的利用应合理分配给相邻的房地产权利人。对于自然水的排放,应尊重自然流向。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因通行需要使用土地的相邻权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八条房地产权利人必须利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建造、修缮建筑物,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管道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八十九条建筑施工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第九十条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辐射和其他有害物质。第九十一条房地产所有人挖掘土地、修建建筑物、铺设管道、安装设备,不得危及相邻房地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房地产权利人利用相邻房地产进行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道等活动的,应当尽力避免给相邻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 处理依据 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俗处理(《物权法》第八十五条)。本文的重点是“地方风俗”。例如,城市房屋的间距较小,而农村房屋的间距较大,因此处理屋檐和流水的习惯就大不相同。相邻关系是复杂的,更重要的是如下: 1。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之间的关系,特别是高低地、上下游、左右岸之间的需排水关系,以及水利与水害的关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分担水利的,应当分担费用。关于预防危险和伤害。如环境污染、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临近房屋建筑、危险建筑物等,相邻方应避免因自身原因对相邻方造成危险和伤害。也有权要求排除对方的危险和伤害。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3。包括从相邻区域到公共通道的通行权,通过相邻区域的管道和线路的设置,以及由于施工而使用相邻区域。给相邻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邻关系的证据应当由执行人承担,而被执行人的证据难度要大得多,类似于环境案件。较常见的相邻关系如下: (1)相邻土地利用关系; (2)相邻风险防范和排污关系; (3)相邻用水、水流、截排水关系; (4)相邻管道安装关系;(5)相邻的采光、通风、声振关系; (6)相邻的竹林所有权关系。由此可见,相邻不动产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行使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时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如果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之间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面存在冲突,应当用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冲突,使他们有权从相邻方获得必要的便利,防止来自相邻方的危险和伤害。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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