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许可合同有哪些类型? |
释义 |
为版权许可而订立的合同称为许可合同,也是一种民事合同。许可合同有很多种。接下来,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有很多种。但是,除了上述关于许可的原则性规定外,《著作权法》并未逐一规定各种许可合同,而是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作者有关的权益)的相应规定中涉及一些常见的许可合同,这些合同大致可分为四类: 1.出版合同 出版合同是指版权所有人允许出版商行使其作品的出版版权的协议。所谓版权实际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的总和。由于作品的主要形式是书籍和物品,出版合同除上述一般规定外,大致可分为书籍出版合同和物品出版合同,著作权法仍有以下限制:(1)著作权人必须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作品;出版者必须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2)图书出版者只有在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才能修改或删节作品(3)图书重印或重印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出版商拒绝转载或者图书断货后拒绝转载的,著作权人有权解除合同。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9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向图书出版商发出的两份图书订单如果在6个月内未能完成,将被视为缺货。此外,法律还规定了独家出版版权的内容,“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图书出版商享有独家出版权,但未约定具体内容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及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图书出版商有权以同一语言的原版和修订版出版图书。” 文章出版合同的一方是文章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人,另一方是报纸、期刊或其他人,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双方通常根据行业习惯进行合作,往往达成口头或默示协议,签订书面合同的相对较少。版权法对此类合同的规定也非常有限 版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如果版权所有人向报纸或期刊社提交手稿,自稿件发表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发表的通知,或者自稿件发表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发表的通知的,可以向其他报刊投稿。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一段表明,立法者没有赋予报纸出版商合法的独家出版权,因此,文章出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可以自由商定许可权的性质。换句话说,只要他们同意,他们就可以对一份草案作出更多贡献。但是,此处各方的协议必须是涉及多份提交的所有各方的协议,即一篇文章和多份报纸和期刊的作者的共同协议。因此,不允许作者在未通知所有相关报刊的情况下提交一份以上的稿件。此外,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只有在法定期限届满后才能提交一份以上的草案。如果最初收到稿件的报社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发出通知,表明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重新提交,但他仍然有权发表稿件,除非作者写信撤回稿件。为了保护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提交第二次作品时,应当将尚未撤回的第一次作品通知第三方。 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还规定:“报刊可以修改或者删节作品的构成,所谓文字修改,是指不触及和损害作品实质性内容和观点的修改,如纠正标点和书写错误、语法和逻辑错误、引文错误、客观事实(时间、地点、时间、地点等),如报刊社认为稿件有使用价值,但内容或观点需要改进,经作者同意后方可更改,也可直接邀请作者自行修改,表演合同是版权所有人允许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但在合理使用范围内的表演除外,表演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如果表演是演绎作品,如外国人创作的作品的中文译本,或改编自小说的剧本,则不仅需要获得演绎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但也需获得原作品版权所有人的许可 签署演出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或组织演出活动的人 3.录音合同 录音合同是指版权所有人允许录音员行使其权利的协议作品的录音权根据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录音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音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果记录的作品是演绎作品,演绎作品的版权所有人的许可也应获得 4.广播合同 广播合同是指版权所有人允许播放者按照规定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此外,电视台还应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才能播放他人发表的电影和电视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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