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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释义

为完善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政策,现将进口(进)材料转口免税基金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I。资金支付方(以下简称受托方)受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加工电子电器产品,如果海关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或“来料加工”,经委托方回收后再出口,则该笔资金免收。海关贸易方式为“进口来料加工”的,受托方的委托加工业务免征基金,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委托方持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已注销商务主管部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书的省份除外)
    

(二)委托方应:提供授权书,与委托方签订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协议书》及其他证明业务真实发生的材料(三)委托方来料加工手册(台账)中注明的加工单位为受托方(四)受托方出具的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取加工费(包括辅助材料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五)委托方出口机电产品时,原材料进口报关单上注明收货人,出口报关单备案号一栏中规定的加工手册(账户)号与本款第3项中的加工手册(账户)号一致,如果海关贸易模式为“来料加工”,则表明发货人是受托方,受托人应取得委托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来料加工免税证明
    

III.受托人应根据《废旧电器回收管理规定》第8条确定资金支付义务发生的时间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申报免税基金,并将免税数量填入《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第四栏“出口免税销售数量”中。如果委托加工的产品不能再出口,海关应在征收内销税的同时征收补充基金。委托方应及时向受托方提交相关文件。委托方和受托方均应妥善保管进出口业务的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和海关核查。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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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8 18:1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