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事案件中的诉讼时效 |
释义 |
一、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限内或者时效期限届满后,被认定为责任人的人向第三方提出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限为90天,自索赔人解决原始索赔或从受理其诉讼的法院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计算。 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的索赔时效期为2年,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一)有关旅客的赔偿请求,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旅客死亡的赔偿请求发生在运输过程中的,自旅客离船之日起计算;旅客在运输期间因受伤下船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九条与船舶租赁合同有关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二百六十条与海上拖航合同有关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一年,第261条中有关船舶碰撞的索赔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索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共同或者分别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二条海上救助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二年,第二百六十三条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第二百六十四条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请求保险赔偿的期限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9.第265条中有关船舶油污损害的索赔时效期为3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限不得超过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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