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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量刑标准是什么?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既遂量刑标准主要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斯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二、扩展资料: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制作、复制、出版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五十至一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一百至二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五百至一千张以上的;
    (二)贩卖淫秽影碟、软件、录像带一百至二百张(盒)以上,淫秽音碟、录音带二百至四百张(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二百至四百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一千至二千张以上的;
    (三)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二百至五百人次以上,或者组织播放淫秽影、像达十至二十场次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五千至一万元以上的。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内容含有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五千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应予立案追诉。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刊号的,应予立案追诉。
    综上,淫秽物品传播和贩卖出去之后会在社会上广泛的流通,这是国家想要通过法律避免的情况,如果一旦有人或者单位作出了贩卖的行为且在法律的标准上达到了既遂的程度,那么个人和单位所面临的处罚可能高达十年甚至是无期徒刑和高额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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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