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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转移登记
释义
    是指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后所进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
    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网上打印的原件)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单位申请人: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3)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2、个人申请人:
    (1)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委托办理的无需核验原件)
    (2)委托办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原件)
    (三)转移登记分别应提交的证明文件
    1、新建商品房买卖(首次)
    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偿用地)。
    (1)房屋买卖合同(原件,核验两本加贴印花税的合同);2005年3月15日以后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预售合同;2006年1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提交网上签订的现房买卖合同;(2)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原件);
    (3)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二份(原件);
    (4)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199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
    (5)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6)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境外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房屋的,提交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7)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买房屋的,提交外交部批准购房文件。
    2、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买卖登记条件:开发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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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3: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