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土地管理的一些规则是什么
释义

根据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下列违法行为被列为土地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一)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作他用,数量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三)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破坏种植条件的,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并对违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没收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违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非法批地,如何处理?
    

对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根据其超越审批权限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数量等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处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卖地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收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对违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可以处以罚款。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13 21:1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