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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措施有哪些
释义

1、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现实性和紧迫性;侵占公司及其他股东财产,包括利用保荐人资金托管地位直接截留募集资金,直接挪用子公司资金作为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或用于其他目的,控股股东“借”子公司资金,自由和不安全的交易最终使子公司承担了沉重的债务负担,控制股东应为下属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使下属公司陷入债务漩涡,利用公司的机会,控制股东处理股东的股份,关联交易等第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又称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与普通股东有特殊利害关系时,股东或者其代理人不得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表决的制度他。这一制度在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原则上是为了消除利害关系股东对关联交易决议可能产生的影响,防止关联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小股东利益。欧共体《公司法第5号指令》和澳门《商法典》对股东表决权的排除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仅排除了行使利害关系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也排除了行使利害关系股东所持第三方股份。三是有限表决权制度,即股东所持股份超过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限额时,超过限额的股份不再享有表决权。该制度运用资本多数决原则,限制大股东对股东大会的控制权,以平衡大股东与小股东表决权的差距。台湾《公司法》第179条规定,股东持有已发行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者,应于章程中限制其表决权。然而,各国对如何限制公司立法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一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只有少数股份可以转换为一个表决权。这种观点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科学设定股权分置比例,不仅会影响大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调动大股东的积极性。另一种观点认为,大股东的表决权不应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一定比例,如1/2、1/3或1/4。第三种观点认为,在规定了一定的股份基数后,股东所持剩余股份的表决权应受到限制,如60%或70%的折价。这三种观点的共同缺陷是,大股东可以将超过一定基数的股份或表决权有限的股份转让给一个或几个“首长”,当然代表了大股东的利益。但这样,限制的作用就完全消除了。第四种观点是表决权回避制度,赋予在表决项目中有利害关系的大股东无表决权,表决中的中小股东股权视为100%股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每一位股东享有一项表决权。对表决权和无表决权回避制度没有限制性规定。如果只看公司原则,一股一权并非不妥,但如果看我国的实际情况,一股一权的表决方式显然会造成不公平现象。在沪深证券交易所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国家和法人占据了绝大多数的绝对控制地位。上市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以10000股为表决单位。因此,只有两人参加股东大会也就不足为奇了。可见,中小股东之所以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受损,是因为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为此,应设定限额,超额部分,按累进比例累计计算表决权。这样既照顾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又体现了大股东之间表决权的差异。第四,表决代理制度,又称表决信托,是针对不能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股东而设计的一种救济措施。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居住分散,往往难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为了保护这些股东的利益,可以实行表决权代理制度。其操作方法是: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将其所持股份的法定权利以不可逆的方式转让给表决权受托人,由表决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如今,美国许多州都对投票信托进行了规定。这样,受托人(主要是德国的银行)就可以成为众多中小股东的代理人,在股东大会上用中小股东聚集的“表决权”投票,与大股东抗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保护中小股东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这一规定过于原则化,在现实中难以操作。当然,佣金制度也有一些缺陷。如果有人为了控制公司而恶意收取表决权,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和德国,这仍然是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力措施。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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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3: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