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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协议不明确。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

近日,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其他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现已审结。
    

经审理和质证,法院确认了以下法律事实:2007年1月23日,原告赵某之子在盈江喇嘛三系路龙笔港为被告尹某挖硅。在挖硅石的过程中,他被埋在倒下的沙子里,不治身亡。后来,他们在村委会、社会干部、亲友的领导下,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被告尹某负责死者的全部丧葬费,随后赔偿原告2.5万元。协议签订当日,以现金支付1万元,余额应于2007年5月30日前支付。赵、杨兴发承担了担保责任,并规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余款到期后,原告和被告赵某、杨某多次催促尹某,尹某以原告家属到盈江找主管部门冻结自己的硅矿,且无经济来源为由拒绝支付余款。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被告尹某赔偿1.5万元和违约金6000元,并要求赵某、杨兴发承担本案的担保责任和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是双方意志的真实表达,本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效民事合同。被告人尹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人赵某、杨某作为本案的担保人,在尹某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时,应承担付款义务。协议订立时,双方担保人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明确约定,依法应当视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6000元作为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由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法院根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即6个月短期贷款年利率为5.85%,将该数额调整为292.50元,逾期4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292.50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二是被告人赵某、杨某负有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325元,被告人尹某225元,赵某50元,杨某50元。
    

(梁河县人民法院李爱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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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1: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