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释期间犯罪如何计算刑期 |
释义 | 假释期间犯罪刑期计算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的法定撤销条件是什么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所在的基层公安机关负责对其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监督和考察工作,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有以下任意一项回答为肯定的,则构成撤销假释的条件;如果回答都是否定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由基层公安机关公开予以宣告: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是否有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不宜假释的情形有哪些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罚手段,其实质还在于通过假释制度的运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规范引导受刑人遵守社会法律秩序。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除此之外,下列四类罪犯也不宜假释: 1、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限内犯有新罪、发现有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撤销假释。这三种情况均说明被假释的罪犯并未真正认罪悔改,主观恶性较大,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较大。为预防罪犯假释后违法犯罪,敦促其认真改造,对曾被撤销假释的罪犯不应假释。 2、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的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间又故意犯罪,改造态度不端正,可能贻害社会,因此不宜假释。 3、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又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4、因实施两种或多种暴力性犯罪,分别被判刑期不满十年,而合并执行达十年以上的罪犯。 无期徒刑假释程序 无期徒刑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程序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包括执行机关内部的报批程序以及执行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的程序。我要改革与完善我国减刑、假释的提请程序,有必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强化对被判刑人的保护。为强化对被判刑人的保护,尤其是防止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被判刑人,未来立法时有必要规定:如果被判刑人认为自己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而执行机关拒绝向法院提出申请,被判刑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执行机关应当向法院申报。 2.扩大向检察机关报送材料的范围。如前所述, 3.赋予检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的权力。检察机关要对减刑、假释进行有效监督,仅仅了解执行机关报送的书面材料是远远不够的。未来立法时有必要规定:检察人员在对执行机关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后,还应有权展开调查,从而全面了解被判刑人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公示执行机关报请法院减刑、假释的被判刑人名单,鼓励有不同意见的人员及时提出异议。 其次,会见被判刑人、负责管教被判刑人的一线干警以及与被判刑人同监舍的其他被判刑人。被判刑人是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以及刑罚的直接承受者,他们对自己实施犯罪的情况以及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最清楚;负责管教被判刑人的一线干警曾直接接触被判刑人,对被判刑人的日常表现和思想状况也比较了解;被判刑人同监舍的其他被判刑人与被判刑人几乎整天形影不离,对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了如指,甚至对被判刑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是否存在某种不正当关系也可能有所耳闻,因而征求他们的意见对于面了解被判刑人的基本情况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假释期间是有一定的考验期的,如果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遵守规定,没有犯新罪的就不在执行剩余的刑期,如果犯了新罪就会撤销假释重新审批,判刑。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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