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是一般担保还是共同担保 |
释义 |
不同意见: 在本案审理中,张某提出自己是一般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合议庭上也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一般担保,担保人张某有提前抗辩权。根据《担保法》第17条的规定,他可以拒绝提前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在本案中是连带担保人,应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审判结果和法律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该条第二款特别规定:“总担保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马云不按期履行和不履行,是《担保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根本区别,即“不能”一词反映了一般担保的主要特征,而“否”字是连带责任担保的主要特征。由于本案当事人在协议中未明确约定担保责任的方式,根据担保协议的内容,担保人承担“逾期还款”担保责任时,其初衷不应以“不能履行”为依据,而应理解为:“无所谓”债务人有偿还能力和主观上不愿意偿还的,不论债务人客观上无偿还能力,只要保证人和债务人在到期时确实不偿还债务,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审(2002)38号《关于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司法解释确定担保责任方式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被担保人不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按照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不能推定为一般担保责任的,作为连带责任的担保,应视为一般担保责任。”因此,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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