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 |
释义 |
(1) 在担保实践中,担保是最常见的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比一般担保更为常见。连带责任担保是以担保合同的形式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中债权人与连带责任担保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此债权人只有权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人只有权要求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内,债权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请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不平等关系的存在,使许多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债权人行使权利时感到无力,只能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其实,这种感觉只是一种表面现象。事实上,为了体现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赋予连带责任保证人对抗债权人或者保护连带责任保证人合法权益的若干权利。在这些权利中,防卫权是最重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债务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理由对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权利。”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抗辩权是债务人对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与主债务人相同的抗辩权。债权人行使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时,连带责任保证人不盲目承担保证责任,但可以根据法律原因抗拒债权人的请求,拒绝或者拖延保证义务的履行。因此,连带责任保证人合法行使抗辩权,对提高其在合同履行中的地位,维护其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的作用。(2)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抗辩权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基于主合同的抗辩权;2)基于担保合同的抗辩权;3)专有抗辩权。(1) 根据主合同的抗辩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主合同履行期届满,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代为履行并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人的从属关系和替代关系,决定了连带责任保证人在承担主合同义务的同时,应享有主合同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也应当享有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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