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张某向小刘借款10万元,同意在2007年6月1日前还款,李某为共同担保人,但未约定担保期限。 由于张某食言,小刘于2007年12月1日起诉张某要求还款。张某未自动履行判决后,小刘申请强制执行,张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共同担保人与债权人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的,担保期限推定为六个月。 本案中,由于您在担保协议中未约定担保期限,李某承担担保责任的截止日期为2007年12月1日。在此之前,小刘必须要求李某承担担保责任,如起诉、申请仲裁、通知、催促等,如果在此之前,小刘只起诉张某要求还款,而没有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李某表达意思,则李某的担保责任已于2007年12月1日前解除,小刘也不承担担保责任刘某无权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法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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