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
释义 |
保证人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2005年7月20日,某银行胜利支行与风景客车厂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客车厂向胜利支行借款153万元,借款期限为2005年7月20日至2006年7月19日,利率为5.115‰。客车厂逾期不还贷款本息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的30%计收。同日,胜利支行与建国水泥厂签订担保合同。双方约定,建国水泥厂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以确保胜利支行与风景运输厂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效履行。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担保期为独立合同,自贷款到期次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胜利支行按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到期后,景车厂自2006年9月21日起未归还贷款本息,水泥厂也未履行担保责任。胜利支行不服上诉至法院,要求景车厂和固水泥厂偿还贷款本金153万元,并支付2006年9月2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被告商行水泥厂辩称,我厂只是担保人,借款人应先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故不同意向原告支付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胜利支行与景车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和与坚固水泥厂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公司还本付息。根据担保合同,水泥厂对水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强水泥厂的说法站不住脚,也不会被采纳。判决支持原告关于胜利支行要求被告返还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主张;被告江固水泥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官说: 本案涉及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内涵。被告江珠水泥厂的辩护意见反映,对一般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的含义没有明确,混淆了二者的含义和区别。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可以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判决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仍不能履行债务。连带责任担保是指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连带责任的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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