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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丧失第一次诉讼的抗辩权
释义

相关事实:
    

1996年9月27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青海省分行营业部)与青海省**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羊毛公司)签订了第96 008号借款合同,借款方为:金额1400万元,期限为1996年9月27日至1997年9月27日。青海糖酒副食品总公司为债务人的羊毛公司提供有责任的贷款担保提供抵押物。贷款到期后,羊毛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经双方协商,贷款延期至1998年2月27日。原担保人青海糖酒副食品总公司未签署延期协议。1997年9月29日,**银行营业部与羊毛公司签订了编号为13397031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额1100万元。期间为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至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九日。第96 008号贷款合同项下的款项将在贷款日返还。青海**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为债务人的羊毛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羊毛公司未能如期偿还贷款。经双方协商,延长至1999年9月29日。延期协议没有原担保人青海**产品集团公司的签字。1998年12月28日,青海省**生产资料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上述两份借款合同出具了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本保函所承诺的担保期限,在清偿借款人所欠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后自动失效。1999年1月4日,这两份担保书在西宁市城西区公证处公证。1999年9月6日,**银行营业部向**公司发出第13397031号借款合同收款通知1100万元;2000年1月7日,**银行营业部向**公司发出第96008号借款合同收款通知300万元。2000年5月8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该羊毛公司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2002年5月20日,法院裁定终止破产程序,青海银行营业部仅收到实物4.9万元。2002年11月14日,**银行营业部向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债务人羊毛公司1400万元贷款及282万元利息的担保责任。
    

焦点问题:
    

**公司是否对羊毛公司的还贷行为承担担保责任;其连带担保责任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公司对羊毛公司的还贷行为承担担保责任,其连带担保责任超过诉讼时效,**银行营业部丧失胜诉权。首先,**公司应对羊毛公司的还贷行为承担担保责任。**公司对羊毛公司的旧款向贷款人银行营业部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的含义真实,内容合法,确认为有效。本案涉及的借款法律关系虽然是通过还贷形成的,但借款关系早在**公司提供担保时就存在了。**公司知道这是一笔旧贷款,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不知道担保金额的原因是用于偿还贷款的贷款不成立。
    

其次,**公司连带担保责任超过时效期限,**营业部丧失胜诉权利。担保期内,债权**银行营业部分别于1999年9月6日和2000年1月7日对贷款合同号13397031的1100万元和贷款合同号96008的300万元发出“催收通知书”,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到目前为止,保证期已经结束,时效期开始计算。本案主要债务人羊毛公司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正处于本案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国银行营业部依法宣告债权后,未向担保人主张任何权利。**中国人民银行营业部将被担保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解释为担保期间的延续,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公司以**银行营业部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辩护,**银行营业部丧失了胜诉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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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