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贵公司于2005年12月28日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时盖章的行为,不具有中断或者重新开始担保期的效力。因为:首先,行为的性质只是债权转移的确认。其次,封存行为发生在保证期届满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在见索即付单上签字的批复》(财税[200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收款通知书上签名的,人民法院不承认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担保人在担保责任消灭后在托收通知书上签字的行为,不具有担保人继续依法承担担保责任的效力。最后,即使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时约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保证继续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也显然是对原债务的确认,并不导致债权转让的成立新担保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徐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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