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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连带责任保证人是否有提前抗辩权
释义

[案例]
    

史某向银行借款,钱某和陆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贷款到期后,史某无力还款,于是银行以史某、钱某、陆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由于陆某不知道其下落,银行撤回了对陆某的诉讼。后来,法院判决石某偿还贷款本息60万元,担保人钱某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扣除了保证人钱某在银行的60万元存款。保证人钱某得到贷款本息补偿后,得知保证人吕某的工厂正在被政府拆除,政府财政厅还没有收到30多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他立即起诉保证人吕某作为被告,要求偿还赔偿本金和利息的一半60万元。本案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钱先向主债务人施某要求赔偿,然后以施某不能清偿的部分起诉陆某,施某不能清偿的部分由陆某承担一半。理由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共同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共同担保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分。那么,怎么能认为它无法向债务人追偿呢?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无法清偿,是指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产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清偿的状态,运输工具和其他可执行财产。因此,钱学森在起诉史某之前,无权向陆某主张权利。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承担份额。该条没有规定担保人先向债务人追偿,后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而是规定担保人可以选择债务人或者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承担责任,不存在优先权问题。作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连带担保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担保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然后债权人选择一个有能力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有两种追索权。第一追索权是向承担标准责任的债务人追索,第二追索权是向已履行担保责任的保证人对其他连带保证人超过其“份额”部分行使追索权。这是因为当一个担保人履行了所有的担保义务,它肯定会超过他的份额,这将免除其他担保人的责任。《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其他负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承担其份额。由此可见,两种追索权并存,保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行使。一项追索权未清偿时,保证人仍可以行使另一项追索权。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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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3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