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保证人连带责任的特征 |
释义 |
高洪斌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由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这是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形式。它包括以下含义:(1)承担债务的债务人必须有两个以上;(2)可以有一个以上的债权人享有权利;(3)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债务人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4) 连带债务人各有责任承担全部债务;(五)连带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后,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可见,连带责任是一种多方当事人之间的牵连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多方当事人之间履行债务的担保责任。它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民间流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担保,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制度。它也是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保证主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是保证人。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与代理人、合伙人、承包人(指农村合同)、共同侵权人、主管部门的连带责任,在责任的依据、性质和范围上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它的主要特征是:(1)从属关系。保证义务是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为基础,从属于主债务人与债权之间的主合同的一种从属义务。它随着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主债务的确立而产生,随着主债务的消灭而消失。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担保人连带责任的消灭方式为:(1)因履行主体义务。主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后,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立即消灭。但是,主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视为主债务未清偿,保证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 通过转移主债务来消除。经债权人同意,保证人愿意继续为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的主债务转移协议提供担保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主债务的转移是一种新的法律关系的建立,保证人不表示继续担保,故原担保合同应视为解除。(3) 它是通过抵消主债务来消除的。保证人担保的主债务已与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新的债权债务抵销的,应当认为保证人担保的主债务已经消灭,保证人的连带责任也已经消灭。(4) 由于主债务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因此被取消。也就是说,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条款,包括履行的种类、数量、质量、期限等发生变化的,未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最高法院在《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担保人同意达成延期还款协议后,担保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在履行合同时,当事人未通知担保人或者未征得担保人同意的,延长还款日视为建立新的法律关系,解除原担保合同”。(5) 因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交易违反了担保合同的内容而消灭。例如,担保人为主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钢铁购销合同提供担保。事实上,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倒卖汽车的违法行为,不仅受到工商部门的处罚,而且导致原合同无法履行。因此,保证人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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