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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登记有哪些类别?
释义
    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法定登记的一种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已经纳入税务机关监督管理的一项证明。税务登记分为设立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以下为大家主要介绍这几种类别:
    1、设立税务登记
    设立税务登记是指,企业、包括企业在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或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活动。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三)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四)有独立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五)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六)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均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纳税义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在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活动。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按照规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活动。
    (一)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变更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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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4 13: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