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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取得土地使用权缴契税能否加计扣除
释义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土地的300万元契税,在该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可否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解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契税的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可作为加计扣除20%的基数。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紫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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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48: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