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建房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一、农村建房的审批条件是什么 一般农村建房审批条件如下: 1.属于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尚未建造房屋; 3.符合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农村建房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网提醒您,在农村建房需要的手续如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建办提出申请; 4.乡建办工作人员实地踏看,同意建房; 5.到乡建办领取房屋建设申请表; 6.经乡建办签字同意; 7.乡主管领导签字盖章,核实同意; 8.交县规划建设局审批; 9.建房户领取产权证。 ![]() 三、农村违建房屋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方可强制拆除 农村违建房屋必须满足的的强制拆除条件有:属于逾期不改的违章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的;已对被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房的;法定期限内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不申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未按协议期限履行交房义务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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