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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资源取水许可证管理之诉
释义

水资源取水许可证管理之诉

当事人认为符合申请颁发取水许可证的法定条件,水资源行政主管机关拒绝颁发或逾期不予答复,当事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国家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但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拒绝颁发取水许可证和对取水许可证申请逾期不予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15 日 内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或者复议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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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