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交社案 |
释义 | 日本东京地方法院1966年2月28日作出的判决。东京水交社是由日本海军高级武官和文官组成的社交俱乐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盟军对日管制期间,盟军按照波茨坦公告将东京水交社作为军国主义团体勒令解散,其财产的所有权移交日本政府。对日管制结束后东京水交社认为盟军的此项措施是违犯国际法的,就此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该社的财产所有权。东京地方法院于1966年2月28日判决称:(1)尊重占领地私有财产的原则,即使抛开海牙公约不计,作为习惯国际法也是成立的;但它不具有强制法那样的性质,即不具有如与这一原则相抵触,则任何国际协议均为无效的性质。(2)盟国发出的波茨坦公告是通过投降书接受的,相当于前述的国际协议。(3)盟军的措施对于波茨坦公告中规定的彻底清除日本军国主义倾向是必要的。因此,驳回东京水交社的主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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