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 |
释义 |
一、如何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 1、赡养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 赡养义务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只要赡养义务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存续,这种权利义务就一直存在。只有在一些法定的情况下赡养义务才能解除,比如成年的养父母子女之间解除收养关系,并且养父母有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经济收入的情况等。 2、赡养义务属于人身性的专属义务,是不可转让的。 赡养义务属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义务,是不可以转让的义务。 要解决农村赡养老人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来关注、研讨,出政策,让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依。人都会衰老的时候,老人是自己的重要亲人,是一笔重要的亲情财富。 所谓子欲养而亲不在,就是一件让人伤感的事情,所以,就不能存在遗憾,当父母年迈的时候,要在精神和物质上进行关心爱护,让父母、老人能度过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 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和营造养老爱老的良好氛围,在社会形成养老光荣,不养老可耻的良好氛围,通过小组会、村村响广播、屋场会,以及有关养老敬亲的喜闻乐见的文艺演出进行展演,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宣传氛围。 二、儿女赡养老人不负责怎么办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 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因赡养人不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赡养期间的护理人员费用由违约的赡养人承担。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三、孙子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民法典》第1074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民法典》第1074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老人的赡养问题是需要社会和个人一起解决的,而且从法律上来说子女对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不以任何形式而解除。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如何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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