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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
释义

对该法可能存在误解: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是双方自愿的结果,是在平等基础上友好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由于这是基于双方完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也是一项公平的协议,因此,无论谁先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双方都没有必要谈论赔偿问题,该法的立法精神向劳动者倾斜,为劳动者个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即当用人单位首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合《劳动合同法》第36条和第46条的规定,益才的劳动关系顾问易博士认为,《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通过协议终止劳动合同应满足哪些条件。只要双方依法达成协议,就可以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实践中,本协议的终止具有以下特点:
    

(L)双方有平等的权利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或用人单位都可以主动要求对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2)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另一方(3)本协议的终止不受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的约束(4)如果雇主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必须依法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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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4:2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