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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明月”号船对向福门大桥桥梁设施损坏赔偿纠纷
释义

[关键词]“触碰”、“过错”、“责任限制”、“责任主体”
    

[全文]
    

一、本案原告:*通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途公司)
    

被告:*吉祥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被告:丹东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原告通途公司于2001年10月20日下午4时要求赔偿“明月号”属于被告**公司,由被告**公司运营,停泊在舟山定海向福门大桥与上游张慈船厂码头之间进行维修。由于“明月”号船操作不当,造成抛锚、退潮、抛锚,造成船体交叉,导致船中、船尾与向福门大桥5号墩横向相撞,造成5号墩13根桩中12根严重损坏,明显开裂。3根桩下有明显裂缝。原告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745384元,其中:码头修缮费10121209元;桥梁工程延误损失为1624175元
    

被告**公司和**公司共同辩称:。原告对本案的触碰事故、损失和费用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原告的测试报告和维修计划不合理,不应予以确认。3.原告无法证明本案中5号码头损坏与“明月”号相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败诉的后果。4.桥墩实际修缮费用的赔偿标准,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由原、被告双方代表主持,或者在法院的主持或监督下,由原、被告双方代表共同参与投标确定。5.原告对间接费用1624175元的索赔缺乏证据和依据,不合理。6.被告人有权享受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7.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法律或事实依据
    

庭审后,法院认定“明月”号船归**公司所有,且**公司为该船的船舶经营人。船籍港大连,长81.15米,宽15米,深6.8米,总吨位2453吨,净吨位1080吨,主机功率970千瓦。2001年10月20日下午,“明月”号从宁波镇海喷口驶往舟山定海三船厂进行通航修理。当时,船长孙胜在值班。15时25分,他到达定海向福门大桥西南水域。由于船长对水域不熟悉,船厂派工作人员曾兴兴于15时25分乘小船登上“明月”号。15时40分,“明月”号船在曾星的引导下通过大桥主桥孔(即3号桥闸)。15时50分,“明月”号在大桥东北侧水域下锚,离码头0.23里,船厂码头前约0.11里。水面上有4段锚链,水深27米。船长感觉到底部的材料是砾石,并观察到船正在移动锚,即使用微前进和前进将锚一起提升;16点钟,锚离开了底部,带着三个左满舵的前进舵掉头,找到了桥洞。当时北风4-5/6,退潮由东北流向西南,流速约4节,视线良好,没有其他船只。在距离海岸线约0.21海里、距离大桥约0.17海里处,停车并全速倒车。由于潮汐流速快,当发现倒车无效时,使用右满舵掉头,但掉头为时已晚。16时05分,船停了下来,潮水将船横向推向5号码头。港口船的前部与5号码头相撞。之后,用右手舵稍微倒车,船头向右偏转,“明月”号前后从4号桥口顺流而下,16:20锚定在桥的西南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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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17:1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