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童福利院收养条件 |
释义 |
一、儿童福利院收养条件 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二、收养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授理机关进行处理。 三、领养孩子条件 根据《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收养孩子时,收养人、被收养人均应符合相应的条件,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 关于被收养人,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而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但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制。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制。 以上就是关于儿童福利院收养条件的相关内容,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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