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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释义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其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后拒不改正的;(五)有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对于上述事项,用人单位有上述理由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除上述原因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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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