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品租赁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
释义 | 一、物品租赁合同是否以交付为成立要件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是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确认书与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二百一十二条?【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按照我国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并没有明令禁止承租人转租房子的行为,但实际中,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转租。对于未经出租人同意就将租房拿去转租,就有人担心这种转租合同会不会被否定效力,会不会被认定为不属于能够转租的范围。要是一旦认定为无效的行为,那么承租人可能就会失去这个租房,并且有可能会拿不回租金。实际上,真实情况并非如此,擅自转租合同是否有效,在法律上并没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绝大多数做法是依法成立的转租合同有效,对转租人及次承租人均产生约束力,一旦某一方违约就需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出租人主张承租人未经同意签订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转租合同应当具有效力。 在以下情况中不得转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物品租赁合同并不是以物品交付为成立的前提条件,租赁双方在合同是签字或者盖章的,合同成立,但物品未交付的,租赁合同未生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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