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投标后如何变更合同金额 |
释义 |
1、 投标后如何变更合同金额 在实践中,如果签订的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主管行政部门一般不会记录。一般情况下,中标合同应按中标人确认的定价方式即固定定价签订,以获取记录。当然,如果是这样,则应以记录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如问题所述,投标确定固定价格,合同以可调整价格签订,备案机构将不会备案。如果备案机构未发现并备案合同,备案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是什么(即变更定价方法)《招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签订任何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计价方式属于实质性内容,中标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为无效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可否援引?本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项目单独订立的建设项目建设合同,与登记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登记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既然合同已经存档,那么存档的合同可以作为结算价格的依据吗?一般来说,这也是不允许的,因为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了“备案中标合同”,既要求中标,又要求备案,因为备案不是中标合同,所以,不能援引本条以备案合同作为结算依据。中标后变更合同签订主体可以吗。中标后变更合同签订主体 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已签订合同,合同已开始履行。现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中标人)变更合同标的,即合同标的成为甲方和丙方,甲方同意,即合同标的可以变更,但:,须经合同另一方同意 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可以转让,即合同主体可以变更,但必须经合同另一方同意。但是,由于本合同是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即乙方是通过招标程序选定的,如果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则新的合同主体未通过招标程序,有规避招标的嫌疑。此外,这是否违背了招标过程的初衷。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 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变更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变更,招标法禁止中标合同实质内容的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含义应从合同法中界定,并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特点,在中标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区分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根据中标合同规定,因设计变更、自然条件、数量、签证、索赔等因素引起的标的物、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的变更,不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些都是非实质性的变化。情况发生变化时,允许变更合同的实质性条款。非强制性招标项目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后,不得改变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III.相关法律规定 第30条【要约接受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重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格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的变化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化 第12条[合同内容]合同的内容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地址(II)标的物(III)数量(IV)质量(5)价格或报酬(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法(7)违约责任 (VIII)争议解决方法 根据《合同法》第30条,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重大变更,则为新要约。也就是说,原始要约人和原始受要约人之间的身份交换产生了新的要约 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请访问luba.com进行法律咨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