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民法撤销权的行使 |
释义 |
法官解释:主张撤销权“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本案主审法官杨向涛法官表示,对主张撤销权的案件的审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他说,设立该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而减少债务财产,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信用交易体系 因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合同关系以外主体的权益,债权人行使权利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法定条件:债权人享有法定债权债务,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法定债权;债务人处分财产不当或者放弃到期债权,具有主观恶意的;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条件,即在有效期内主张撤销权 杨法官结合本案从四个方面说明了一审判决的理由:,原告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主体条件。合同法规定,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对债务人有明确的法定债权,该债权在债务人恶意转让财产之前产生。在本案中,原告对被告拥有合法的债权,且该债权发生在四维新村屋无偿赠送之前,因此原告符合行使撤销权的主要条件 其次,原告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条件。《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应当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自行为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原告获悉,从被告的馈赠房屋到起诉之日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也不超过五年的排除期。第三,被告的无偿馈赠具有主观恶意。《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应有的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在本案中,当被告无偿捐赠房屋时,他知道自己欠原告的债务已经到期,但他不仅没有及时偿还,而且还无偿捐赠房屋,主观上是恶意的 最后,被告的无偿捐赠造成了原告债权的损害。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人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未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可以认定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在本案中,王乐乐因其无偿馈赠而无财产可执行,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时,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他的行为没有对原告造成损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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