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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双方承担同等责任。如果对方没有保险怎么办
释义

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另一方为机动车,无保险(主要是交通强制保险)的,由另一方承担原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中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超过交通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超出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分担。另一方原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机动车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第三者责任保险)“强制交通保险”)和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商业第三方保险”),当事人起诉侵权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一)承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2) 承保商业第三人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不足部分;
    

(3)仍有不足的,侵权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主张承保交通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请求。第十九条交通事故对未依法参加交通强制保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当事人要求被保险人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保险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要求保险人与侵权人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被保险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强制交通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约定每起事故赔偿限额为:
    

(1)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
    

(2)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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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4)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残疾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不负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被保险人应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害人亲属丧葬交通费、伤残赔偿金、伤残辅助设备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受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由被保险人按照法院判决或调解精神损害抚慰金承担。
    

在医疗费用补偿限额和不负责任医疗费用补偿限额下,负责医疗费用、诊疗费用、住院费用、住院伙食补助、必要合理的随访治疗费用的补偿,整形手术费和营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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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