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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清洁提单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释义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第16条规定:“提单:保留和证据效力。承运人或代表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提单所载有关货物的类别、主标志、件数、重量或数量等项目不准确地代表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者在签发“已装运”提单时未准确表示实际装载的货物,或者如果承运人或其他人没有适当的方法检查这些项目,则承运人或其他人必须在提单上作出保留,表明不符点、怀疑的依据,或缺乏适当的检查方法。如果承运人或代表其签发提单的其他人未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实际状况,应视为他已在提单上注明货物的实际状况。除根据本条第1款保留相关项目及其范围外:
    

(I)提单是承运人接收或装载货物的初步证据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在提单中说明(II)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相信提单上货物说明的第三方,包括收货人,承运人提交的相反证据不应被接受。如果提单未规定运费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运费由收货人按照第15条第1款支付,或未规定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由收货人支付,提单是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或滞期费的初步证据。如果提单已转让给第三方,包括收货人,该第三方认为提单上没有此类声明,则不接受承运人提出的相反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标明货物表面状况的,货物应被视为表面状况良好“
    

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不能再主张“承运人对因包装不良造成的损坏不承担责任”。如果承运人声称“承运人对包装不健全造成的损坏不承担责任”,则必须在提单上标明包装不完善的标志,清洁提单在装货时,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在签发提单时,承运人未在提单上添加任何关于损坏、包装不良、件数、货物重量和体积的注释,或其他妨碍结汇的注释,在国际贸易实践中,清洁提单的使用是非常重要的。为了接收完整的货物,买方必须首先要求卖方在装运期间保持货物的良好外观,并要求卖方提供干净的提单。我国《海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承运人或者其代理人未在提单上注明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表面状况良好。”由此可见,一旦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如果货物在卸货港卸货后被发现损坏,承运人必须负责赔偿,除非是由于承运人可以豁免的原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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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6:2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