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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雇主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释义

1、 当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工作条件
    

2.用人单位未支付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报酬(包括拒绝向工人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即加班费)
    

律师注:“及时支付”意味着不拖欠工资,“全额支付”是指不扣除工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5.用人单位造成他人损害的以欺诈手段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胁迫或者利用他人的危险
    

6.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7.因用人单位原因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在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9.支付劳动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律师注: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减少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且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雇主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不称职且经培训或调整后仍不称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和裁减人员
    

6.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造成人员裁减
    

7.企业变更劳动关系后仍需裁减人员因生产变更、重大技术革新或商业模式调整而签订的合同
    

8.因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无法履行的其他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
    

10.用人单位依法被宣告破产
    

11.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被撤销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12.《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营业期满不再继续经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III.法律依据
    

(一)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工人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五)定期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并续订劳动合同外,劳动者不同意续签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注:第(二)项至第(四)项为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合同:(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能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3)无故扣留或拖欠劳动者工资(4)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5)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改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成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的,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减员计划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后,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2)在企业破产后,其生产经营仍需减少人员,重大技术创新或业务模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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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4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