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决 |
释义 |
1、 该员工在同一单位先后遭受过两次工伤,且两次工伤的伤残程度不同。当前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两起工伤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是否支持 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是因为受伤员工离开公司后可能失业而给予的补贴;同样,工伤一次性医疗补贴也是工伤人员离职后的医疗补贴。该雇员在第一次工伤后没有离开。因此,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只有一次。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应根据两次工伤中员工伤残程度较重者支付。如果工人在工伤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工伤后的停工期间享受工资,那么在停工期间是否支持双倍工资。停工工资是工伤保险福利之一,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工伤员工享受停工和保留工资待遇,这是一种特殊情况,不同于一般的劳动报酬,工人在此期间不实际提供劳动,因此双倍工资的规定不适用 III.如果工人在工伤后没有返回工作岗位,雇主能否以工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直接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 答:工人在工伤后没有返回工作岗位,这与未经许可离开岗位而未返回工作岗位的工人不同。该问题涉及的情况是工伤造成的,员工的停职和工资保留期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确认。因此,雇主不能以雇员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但是,雇主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向雇员发出通知,要求雇员提供医疗部门签发的病假证明,或者要求雇员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后,如果员工仍未提供病假证明或返回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直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雇主为雇员支付的保险低于雇员的实际工资,员工在收到一次性伤残津贴后,是否可以根据支付基数申请差额?答:《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第3款规定,雇主支付的工伤保险费金额是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本单位工资率。第五十五条第(五)项还规定,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批准的工伤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目前,在宁波范围内,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用人单位仍自行申报。因此,对于因雇主短付工伤保险费而造成的待遇损失差异,工人可以向雇主索赔。 v。劳动者因工负伤并被确定为相应伤残等级后,用人单位以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也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残疾就业补贴 答:可以同时领取。只要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应当予以支持。鉴于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工伤保险条例》没有为受伤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设定先决条件,遭受工伤并已形成相应伤残水平的劳动者,可直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 VI.《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如何确定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赔偿令?中保发(2009)50号通知规定的“有限同时”模式能否继续适用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的规定,工人应首先就第三方侵权造成的工伤向第三方索赔。当第三方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时,或第三方无法确定时,工人可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投保情况)或雇主(未投保情况)提前赔偿。工伤保险基金机构或用人单位在提前支付赔偿金后,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的追偿权仅指“医疗费用”,而不是所有赔偿项目,“医疗费用”不能双重补偿。因此,本规定并不否定“有限和并行”模式,浙江省人民政府令浙府(2009)第50号仍应适用。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损失” 答:该解释明确包括因用人单位未履行社会责任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为劳动者办理保险手续而未补足,致使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按照“谁索赔、谁举证”的原则,赔偿损失的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一方承担,劳动者因不能申请补充社会保险而丧失社会保障待遇的,应当提供证据。然而,在实践中,工人可能无法计算他们遭受的损失。例如,养老保险的福利只能在工人退休后享受。因此,劳动者要求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其实际遭受的损失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工人无法证明,但仍然坚持,则应拒绝索赔a>如果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工人是否应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雇主支付从非法终止之日起至判决继续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损失?如果是,支付标准是什么回答:工人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力的原因是雇主非法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是工人自己不愿意工作。劳动者不提供劳动的,自非法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之日止,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工资损失。至于支付标准,可以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平均工资为基础,但应当认为劳动者没有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也没有给企业带来利益。因此,实际奖金和加班工资应排除在支付给工人的工资之外,但在工人索赔时,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人在“停工期”内提出的工资损失索赔将不予支持 IX。如果雇主终止劳动合同,雇员要求支付赔偿,经法院审查,该索赔不属于非法终止,但雇主仍需支付经济赔偿。是否应该向员工解释这种情况?或者另一个案例 答:双方之间的劳动争议是由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引起的。虽然经济补偿与补偿的适用前提不同,但劳动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可能较弱,用人单位是否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必须由乙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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