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和冲突 |
释义 | 法社会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它主要涉及到社会冲突对法的影响以及法在社会冲突中的作用等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社会冲突,特别是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是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没有私有财产,不存在阶级矛盾,不需要用国家与法这样特殊的强制手段调整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与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少数人把他们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披上代表全社会利益的外衣,使其对广大人民的统治合法化、神圣化。因此,法在社会冲突中一方面起着巩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秩序的作用,使阶级冲突在这个秩序的范围内进行;另一方面又掩盖着阶级斗争和社会冲突,把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和剥削美化为一种自然的、不可避免的秩序。资产阶级学者往往把法看作是超越于社会冲突之上的,调和阶级矛盾的工具,认为法是“中性的”,无偏颇的,否定法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当代西方的冲突论法学和批判法学认为,法的职能不是促进冲突的解决和消灭不平等,而是使冲突和不平等合法化、合理化。但法又不同于直接的暴力,它具有意识形态功能,把统治阶级的正义观美化为全社会的共识,用法治模糊人们对实质不平等的注意,涣散劳动人民的斗志。因此对统治者来说,法是比直接的暴力更有效的工具。但是,它们在批判法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现存社会秩序是自然的、必不可免的资产阶级观点时,又走到另一个极端,认为法不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是非决定的,由统治者任意决定的。参见〔批判法学〕、〔冲突论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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