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障两名职业病患者的权益 |
释义 |
2005年5月,江门新会一集装箱厂工人黄林(化名)每天都感到酸痛、疲劳、困倦。两个月后,皮下出血和瘀斑打败了当兵几年的湖北人。他的老家医院诊断为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 此时,胡×荣是深圳市宝安区手机充电器厂流水线上的一名技术工人,在半成品厂工作,在2007年9月26日上完夜班后,他每天接触一种叫“洗脸水”的有机溶液,终于被长达两年的四肢疲劳和头晕打败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诊断她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29岁的川美子失去了工作能力,即使鉴定材料是经过艰苦努力获得的,即使车间里检测出苯(一种有机溶剂,可致癌),多次诊断鉴定结论一致:一年多不能确诊为职业性苯中毒,她拖着病体往返于深圳和广州之间,平平的挎包里装满了各种法律法规。除了悲伤,她还表现出“强硬”的一面:《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如果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与患者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在维权过程中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 深圳市卫生局一位官员私自掏腰包给胡荣看病至今。而这让她隐约觉得职业病很难鉴别:如果化学中毒的职业病也有肉眼可见的明显症状,我还会做“开胸验肺”之类的事情 胡*荣在镇上飞煌电器厂的装配线上工作,生产手机充电器。在B栋4楼PCBA车间工作期间,她做了三种工作,包括洗盘子、目视检查和拿锡。最后一次装锡工作持续了一年零七个月。持锡柱靠近洗板柱,每天需要长时间闻摸洗板液(有机溶液)。胡对化学成分一无所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