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二手房售楼处阳台漏水构成违约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二手房时,如果阳台漏水,将构成违约。这取决于合同的内容。如果违约中存在质量问题,则可能构成违约。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不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有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是目前主要的判断方式。在合同规定的众多义务中,必须有一项能够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只要是双向合同,不付款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特点。因此,一般认为根据这一标准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是适当的。也就是说,对于任何双向合同而言,不支付义务是区分本合同性质与该合同性质的标志,合同的履行地就是根据这一特点确定的。例如,在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特征义务应当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特征义务的履行地就是合同的履行地。《申请意见》第十九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认定中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都规定了买卖合同履行的界限。加工合同、物业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供用电合同、水、气、热合同等,都是根据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履行地点的,合同的性质一般由合同的名称来确定。名称与合同权利义务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确定合同类型,然后确定履行地点。 2。合同的履行地是指实际履行地、约定履行地还是民法规定的履行地,众说纷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有好几个病例正在手术中。合同有约定,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一致的,按照申请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履行地在合同中约定但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居住地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一致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合同约定了履行地,实际履行地与申请意见中的约定不一致,如果没有约定履行地但有实际履行,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不是很清楚,或者既没有约定,也没有实际履行。以买卖合同为例,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经济纠纷案件认定中如何确定买卖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司法解释也强调,在实际履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变更协议一致承认,并明确有协议但未实际履行的,按履行地确定管辖。也就是说,只有当履行地已经约定并实际履行,且约定的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一致时,才不妨碍相关法律的适用。上述知识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回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二手房时,如果房屋阳台漏水,是否会构成违约,要看合同内容。如果违约中存在质量问题,则可能构成违约。欢迎需要法律帮助的读者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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