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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释义

案情简介:一家食品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新的工厂建设协议,约定由王先生承建一家食品公司的车间,并约定了一口价、工程总造价和竣工期限。同时,“施工协议”规定,工程款按进度支付。合同签订后,某食品公司已将工程款和红砖款支付给王某,超出工程进度。王某没有按约定履行合同,而是违反了一口价,要求某食品公司增加工程款,并以停工的方式拒绝履行合同。王某也未能在起诉之日完成施工,故王某应工程实际进度收取并返还多收的工程款,再加上王某的施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给某食品厂造成了巨大损失,所以我们要求一起赔偿损失。王某认为,协议是与鞭子公司第六分部项目部签订的,与此无关,本案司法鉴定不合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应当驳回请求。律师意见及结果:代理本案后,律师提出,虽然协议书的标题是一家公司的六个部分,但协议书的尾部没有加盖公司的名称,王某未获授权。项目资金也直接存入王某和王某妻子的个人账户。合同主体应为王某,某食品公司将王某列为被告的诉讼主体。王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质量进行施工,已造成违约,应解除合同。如果某食品公司支付的费用超过施工进度,王某应根据工程实际进度返还。同时,王某应赔偿某食品公司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多项损失。同时,为证明其代理人的诉讼请求,郑云鹏律师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并提出多项鉴定请求。受法院委托,对该建设项目进行了评估,并对评估机构进行了抽签后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一、二审法院判决后,法院最终支持郑云鹏律师的诉讼观点,即退还多收的工程款,赔偿修理费等损失,诉讼费用应由王某承担。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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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