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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人是否应当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释义

[案例]:由于资金短缺,刘某于2002年8月20日通过胡某的介绍和担保,向李某借款2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10‰,还款期限为2003年8月20日。同日,刘某向李某开具了借据,胡某在借据上签字担保。2003年3月20日,由于欠条丢失,李某与刘某协商,自愿放弃部分利息,将月利率降至5‰,刘某又向李某开具了新的欠条。同时,李某向李某出具证明,证明刘某出具的借据原件无效。经李某再三催促,刘某和胡某均未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李某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刘某立即偿还贷款2万元及利息,并由胡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分歧]: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胡某是否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是胡某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是刘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胡某在签署担保书时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在原始借据上。但经刘某与李某交涉后,李某主动放弃了部分利息,降低了利率,刘某重新建立了借据。双方都宣布原始借据无效。因此,应当确认原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终止,新设立的借据应当确认为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胡没有在新的借据上签字担保,因此胡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胡应承担担保责任,因为胡在原始借据上签字时应承担担保责任。虽然刘某和李某未经胡某同意协商改变贷款利率,但并未增加刘某的债务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合同变更。因此,胡某仍应承担变更债务的担保责任。[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刘先生向李先生借款2万元,双方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刘先生应归还贷款本息,胡先生应在借据上签字担保,并依法承担担保责任。后来,刘某和李某协商变债,李某主动放弃部分利息降低利率。虽然刘某和李某达成的借款协议没有得到担保人胡某的同意,但借款合同减轻了债务人的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减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修改后的合同。因此,胡某对变更后的合同仍应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在本案中,刘先生应偿还李先生贷款2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5‰计算),胡先生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作者单位: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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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