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借款人到期未偿还贷款,担保人将被判处共同还款 |
释义 |
2007年2月9日,东宝区个体户张某(甲方)与担保人陈佳、陈毅(乙方)及荆门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经协商,乙方向甲方借款42.75万元,于2007年6月30日归还甲方,并支付逾期违约金15万元。公司自愿担保并承担责任。同日,张某出借42.75万元,陈佳、陈毅和担保人向张某开具了借条。贷款到期后,张某多次追讨未果,上诉法院判决陈佳、陈乙和担保人共同偿还贷款42.75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认为,被告陈佳、陈毅对原告张某的借款逾期不还的,应当偿还借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荆门某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陈佳、陈毅起诉张某借款42.75万元,并处罚金15万元,担保人荆门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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