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贷款担保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担保人应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
释义 |
【案例】2003年1月27日,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进出口公司”)与某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签订贷款担保合同,约定进出口公司向银行借款500万元,期限为2003年1月27日至1月26日,2004年,年利率为4.779%。如果进出口公司未能按时支付利息,银行有权在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为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取消贷款,进出口公司利息及一切费用人民币500万元。2003年2月1日,原告根据贷款担保合同,向进出口公司发放贷款500万元。贷款到期后,进出口公司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多次催款无效。为此,银行于2004年9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进出口公司偿还贷款本息,投资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抗辩】原告银行提出,银行与被告进出口公司签订的贷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甲方明确规定了贷款的金额、期限、利息等基本内容,进出口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及利息。此外,合同还规定,投资公司对进出口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被告投资公司提出,虽然公司与银行签订了担保合同,但担保合同中没有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担保期限的,公司应当在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且规定已超过六个月的,公司不再承担担保责任。【法官点评】本案涉及法定担保期间。保证期根据当事人是否同意分为约定保证期和法定保证期。所谓约定的保证期,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约定的保证期。所谓法定保证期间,是指当事人未就保证期间达成协议,依法直接适用的保证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般担保的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担保与债权人未约定担保期限的,债权人有权独立履行债务,但要求担保人自担保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担保责任。”由此可见,左国《担保法》中的担保期限是以约定原则与法律例外。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定期限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仅以当事人未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条件。对保证责任期间没有约定的,应当包括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不明确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间无意义的各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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