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如何终止担保 |
释义 |
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届时,与民法典相抵触的规定将失效,并将被新的司法解释所取代。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 1。第二十五条一般担保的保证人与债权人不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债权人在合同约定的担保期间和前款规定的担保期间内,未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担保;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适用于保证期间。 4。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独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承担保证责任。 5应按照借据中规定的时间解除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担保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没有过错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担保方式为:(一)一般担保;(二)连带责任担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连带责任担保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的,担保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中的任何一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并有义务保证全部债权的实现。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总担保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债务人财产未依法强制执行前,仍不能履行债务的,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保证人书面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第二十一条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担保人承担全部债务。第二十二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应当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七条保证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保证债权的连续性。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担保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解除担保合同,但担保人应当对通知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承担责任。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由保证人和实物担保共同担保的,保证人对实物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为他人担保时,担保人与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还清贷款时,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欲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前往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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