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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贷款合同分析
释义

1997年6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云台支行营业室(以下简称农行营业室)与江苏省**港铜材厂(以下简称铜材厂)、丹霞矿业厂(以下简称矿业厂)签订担保贷款合同连云港市云台乡。合同约定农行营业部贷款25.5万元给铜材厂采购物资,矿厂提供担保,特别约定贷款人可按上级要求在系统内转让债权。1997年11月12日,农行营业部与连云港市云台镇铜材料厂、矿山厂、丹霞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签订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农行营业部向铜材厂贷款10万元,将财政贷款归还家乡。矿厂、村委会共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合同中其他条款与第一次签订的合同相同。上述借款合同实际履行后,本案发生以下法律事实:(1)1997年11月22日,铜厂返还首笔借款本金25.5万元、3万元。(2) 1998年6月1日,农行营业部将上述两笔贷款32.5万元移交本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连云港海莲东路分理处(以下简称农行分理处)管理和代收。之后,农行营业部与农行营业部签订了债务转移协议,并将协议送达三被告借款人和担保人。(3) 2009年7月14日,铜材厂被连云港市云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清算单位为连云港市云台镇企业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两个合同涉及贷款和担保的法律关系。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中产生的。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处理这个案件是非常重要的: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受理案件,借款合同履行地是贷款人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云台区,但新浦区法院对本案仍有管辖权,理由如下:(1)合同当事人在分行签订两份担保贷款合同时,已作出合法有效的管辖决定农行办公室隶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新浦区,法院有管辖权;(2)贷款合同的履行是一个过程。农行营业部贷款后,仍有权对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督。借款人和担保人有义务按时还本付息。因此,农行分公司取得债权后,自然就取得了起诉债权的权利。论两个担保贷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是一种有偿的双向合同。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贷款种类、币种、用途、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作出明确约定,且意图真实,签订合同的目的合法,其效力受法律保护。
    

在诉讼过程中,矿厂和村委会的两名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提出了辩护理由:(1)农业银行营业厅非法放贷,骗取担保,擅自改变贷款用途,而铜厂实际没有使用贷款;(2)矿厂注册资本5.3万元,不具备贷款35.5万元的担保能力,农业银行营业厅审查不严,存在过错;(3)贷款已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自然免除。应当说,上述理由均不成立:(1)不存在贷款人违法放贷的事实,且两份担保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担保欺诈行为。担保人主张贷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没有事实依据。(2) 担保人主张,由于注册资本与贷款金额相差较大,注册资本不可能完全等同于企业的财务实力和商业信誉,担保只是一种“人”的担保,贷款人存在过错。企业法人担保具有“人”的性质,其注册资本不是必要的先决条件;(3)贷款免除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对贷款本息进行核定和免除。即使农行营业部或农行分行擅自对贷款本息进行清查和免除,其行为也是对内部贷款账户的形式划分,对外没有约束力。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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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