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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诉讼模式
释义

原告张强,男,
    

被告武汉市**区房地产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洞庭街35号3栋1-3楼1室。法定代表人:俞*Yi,董事长。
    

权利要求书:
    

1。原告优先购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63号一层房屋使用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该房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63号(1227号、1267号,建筑面积89.47平方米),系被告直接管理的公房。门面房自2001年起由原告租赁经营,租赁合同每年签订一次。2011年8月22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于2012年6月30日届满,合同约定原告享有优先租赁权。然而,2011年8月4日,被告与案外人孙×友签订协议,将出租给原告的房屋使用权以143152元的价格出售给孙×友。原告对此一无所知。直到2011年12月12日,被告与孙×友签订《非住宅租赁合同》后才通知原告。为此,原告起诉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要求优先租赁,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与孙×友签订的非住宅租赁合同无效。经审理,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具有租赁优先权,被告与孙*友签订的“非住宅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签署本案涉案房屋使用权转让协议和“非住宅租赁”实际上是一种房地产产权转让行为。在与已建立的租赁关系发生的房地产产权转让中,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主张优先购买权。我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支持。这是给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的。申请人:张强。出租人出售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律师协会还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参加法律咨询。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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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6 7: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