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抵押反担保方式的应用 |
释义 |
1、 我国法律对不动产抵押权的界定及不动产抵押权的原则规定如下:1。不动产抵押的定义是,抵押人以其合法不动产以不转移占有的形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拍卖抵押不动产所得依法优先受偿。(1) 土地使用权抵押与房屋所有权抵押的相互关系(一)房屋抵押的,应当同时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将该财产共同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共同抵押。 ②除部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地区外,乡镇企业、村级企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二)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 ①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②国家建设征地拆迁范围内依法公告的房地产; ③教育用房地产,医疗、市政等公益事业; ④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⑤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⑥其他依法不能抵押的房地产。不动产抵押应当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起设立。(1) 抵押人是公民的,抵押人应当审查抵押的不动产是自己所有还是与他人共同所有。如果该房地产属于共有财产,应尽可能要求全体共有人作为共同抵押人。 (2)划拨抵押土地使用权,应当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抵押土地使用权价格证明为准。抵押合同确认抵押时,应当从拍卖所得的土地价款中支付相当于土地使用权价款的价款。 (3)用于抵押的不动产处于托管状态的,是先解除抵押,再设定新的抵押,还是进行余额抵押。抵押权解除后需要设定新的抵押权的,应当审查抵押人是否有能力偿还以前的债务。如需抵押余款,应事先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并确认余款部分的价值,以首次登记的抵押物价值为准。你知道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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