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解答】企业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相关发票,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五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四十九条下列行为属于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 (一)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 (二)取得不符合法规的发票; (三)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 (四)自选填开发票入账; (五)其他未按法规取得发票的行为。 因此,贵公司取得定额发票应该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只加盖公章的发票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更不能够报销。根据所述情形,我们认为该票据为不符合法规发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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